(2015)文执字第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河北文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留顺、孙红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文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留顺,孙红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执字第861号申请执行人河北文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子实,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孙留顺。被执行人孙红新。本院在执行河北文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孙留顺、孙红新借款纠纷一案,现因申请人自动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文安县人民法院(2013)文民初字第17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建审判员 张建明审判员 孙明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程亚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