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3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张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3650号原告:张某甲,农民。被告:张某乙,农民。被告:张某丙,农民。被告:张某丁,农民。被告:张某戊,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赡养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与四被告自行和解后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孙玉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马立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