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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民二初字第00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丰孝刚与刘维灵、鹿玉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孝刚,刘维灵,鹿玉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二初字第00474号原告:丰孝刚,男,197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刘维灵,男,汉族,1978年4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鹿玉芝(刘维灵妻子),女,汉族,1962年8月26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丰孝刚诉被告刘维灵、鹿玉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丰孝刚于2015年9月11日申请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丰孝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免交审判员 江 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小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