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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1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县支行与李永峰、曹芬英、李元生、曹兰芬、李玮、周建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县支行,李永峰,曹芬英,李元生,曹兰芬,李玮,周建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15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永兴县便江镇大桥路丽江兴城。负责人:黄宏斌,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向阳,男,该支行综合管理部经理,特别授权。被告:李永峰,男,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被告:曹芬英,女,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系李永峰之妻。被告:李元生,男,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被告:曹兰芬,女,汉族,湖南省资兴市人,系李元生之妻。被告:李玮,男,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被告:周建军,女,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系李玮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县支行诉被告李永峰、曹芬英、李元生、曹兰芬、李玮、周建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县支行向本院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3元,减半收取66.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县支行负担。审 判 员  曹净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陈丹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