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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执字第5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张杜莹娟与梅金辉借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莹娟,梅金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598号申请执行人杜莹娟,女,1970年12月1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梅金辉,男,1980年3月30日生,汉族。申请人杜莹娟与被执行人梅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的(2015)灵民一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杜莹娟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梅金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梅金辉涉嫌刑事犯罪,现暂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宏志审判员  张生红审判员  赵学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叶晶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