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社执字第00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宋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某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社执字第00145号申请执行人宋某某,男,25岁。被执行人刘某,女,28岁。申请执行人宋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社兴民初字第0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刘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因需查询被执行人下落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生效。审判长 常安成审判员 郭 巍审判员 李 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常 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