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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社执字第00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宋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某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社执字第00145号申请执行人宋某某,男,25岁。被执行人刘某,女,28岁。申请执行人宋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社兴民初字第0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刘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因需查询被执行人下落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生效。审判长  常安成审判员  郭 巍审判员  李 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常 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