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鹤峰执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杨静与李诗军、李宏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静,李诗军,李宏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鹤峰执保字第00002号申请执行人杨静。被执行人李诗军。被执行人李宏梅,系李诗军之妻。本院在执行杨静与李诗军、李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按保全申请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作出的(2015)鄂鹤峰民初字第00664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爱民审判员  邵福清审判员  覃 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