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鹤峰执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杨静与李诗军、李宏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静,李诗军,李宏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鹤峰执保字第00002号申请执行人杨静。被执行人李诗军。被执行人李宏梅,系李诗军之妻。本院在执行杨静与李诗军、李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按保全申请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作出的(2015)鄂鹤峰民初字第00664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爱民审判员 邵福清审判员 覃 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