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南民初字第00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陈某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陈某某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南民初字第00606号原告王某甲,男。委托代理人杨文斌,陕西彩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乙,女。被告陈某某,系被告王某乙之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陈某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张淑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