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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申字第06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孙×离婚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孙×,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申字第0621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孙×,女,1985年8月27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安×,男,1982年10月29日出生。再审申请人孙×因与被申请人安×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19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孙×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孙×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董建铁审 判 员  闫 平代理审判员  曹燕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