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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金商初字第9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杨光权与洪忠悻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光权,洪忠悻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苍金商初字第996号原告:杨光权。被告:洪忠悻。原告杨光权诉被告洪忠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珏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杨光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洪忠悻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杨光权起诉称:被告洪忠悻曾多次向原告购买气流纺机器配件,旧账未结,新账又欠。2015年2月17日,双方对账目进行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483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款条2份。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付。现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洪忠悻支付原告货款4483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杨光权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原告的身份证,用于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被告的人口信息,用于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3.欠款条2份,用于证明被告欠款的事实。被告洪忠悻未作答辩,其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也未提供证据材料。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审查,被告洪忠悻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基本特征,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可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被告洪忠悻曾向原告杨光权购买气流纺机器配件。2015年2月17日,双方经结算,被告共欠原告货款44830元,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两份欠款条,一份金额为26830元,一份金额为18000元。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付。本院认为:被告洪忠悻与原告杨光权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洪忠悻尚欠原告货款44830元未付事实清楚。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洪忠悻于本判决��效后十日内支付杨光权货款4483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1元,减半收取460.5元,由洪忠悻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921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至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温州市分行,账号:192999010400031950013。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 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黄苗苗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附件:苍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判后续释明一、对不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1、裁判文书系确权判决的,确认的权利自判决生效时即具有法律效力,无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2、裁判文书系撤销或解除合同判决的,无需申请执行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撤销或解除后相关财产权益纠纷未一并处理的,可另行起诉;3、裁判文书准予离婚判决的,双方当事人在判决正式生效前不得与他人另行结婚;二、对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4、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将应履行的款项汇至苍南县人民法院金乡法庭执行款专户,开户行: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乡支行营业部,帐号:20×××80,并注明案号和汇款人;5、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或迟延履行裁判文书主文确定内容的,享有权利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应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裁判文书及生效证明(由原案件经办人出具)。三、对裁判文书内容不能完全理解或有误解等情况的,可向经办法官咨询,由经办法官负责解答释疑。四、本院作出裁判后,各方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可自行和解或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法院执行和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