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延中民三知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延边教育出版社之间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延边教育出版社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民三知初字第4号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蔡剑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蔺丽秋,黑龙江国脉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卫睿博,黑龙江国脉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延边教育出版社。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法定代表人:韩明雄,社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延边教育出版社之间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45元,减半收取2172.50元,由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长  金成焕审判员  陈立晖审判员  叶明晶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全裕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