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白刑初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路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某某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白刑初字第307号公诉机关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路某某,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于2015年1月23日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取保候审。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以白检公诉刑诉(2015)2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路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路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1月26日,被告人路某某明知甘DF86**号捷达轿车无合法来源,仍然以2万元低价从杨某某(在逃)处予以收购。经白银市白银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车辆价值56227元。破案后追回被骗车辆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路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书证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汽车租赁合同、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机动车转让协议、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抓获经过、办案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白银市白银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某无视国法,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路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已追回赃物并发还被害人,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对被告人路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路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张莲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苏新智附:据以裁判的法律条文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