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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3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徐敏与许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敏,许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3672号原告:徐敏,女,195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被告:许娟,女,1965年7月9日出生,汉族,合肥市福涌泉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现住。原告徐敏与被告许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德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敏诉称:2014年3月5日,被告以其企业扩建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元,约定每月支付利息600元。双方签订借款协议后,被告支付半年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还款付息。据此,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并自2014年9月起按年利率22%计算利息,款清息止;承担原告主张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于2014年12月15日对合肥市福涌泉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娟涉嫌集资诈骗案立案侦查,并于2015年1月9日对许娟执行逮捕。本案诉讼事实涉嫌犯罪,应由公安机关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敏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 德 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石磊(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