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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4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金××与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民初字第4156号原告金××。被告薛××。原告金××与被告薛××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袁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被告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诉称,我与被告均系再婚,再婚后双方性格不合,被告私心太重,掌握家中经济,在我生病期间不出钱给我看病。由于被告无情无义、良心败坏,故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婚后共同购置的坐落天津市河北区锦江路锦江北里7门504号房屋平均分割,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薛××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我与原告婚前、婚后感情很好,我们之间的感情没有破裂,所以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2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原、被告双方再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前、婚后感情尚好。后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曾于2014年4月25日、2015年7月16日两次起诉被告离婚,均被判决驳回了离婚请求,现原告再次起诉来院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民事判决书为证,经庭审双方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婚姻基础较好,且双方再婚已有二十多年。原告虽然两次起诉离婚,但原告不能提供双方分居已经满两年以及其他符合离婚条件的证据。庭审中,被告认为双方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并表示改正自身存在的不足。所以,原告要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在今后的生活中,双方应加强沟通和理解,消除误会,夫妻关系定会得到有效的改善,故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金××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 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肖克瑾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