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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民二初字第02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南京鹏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苏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鹏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苏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二初字第02335号原告:南京鹏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李建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磊,安徽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红,安徽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浩,男,1971年1月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合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鹏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被告苏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鹏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鹏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鹏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撤回对被告苏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鹏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丽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