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璧法民特字第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陈远国,陈远毅等与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远国,陈远毅,陈虹君,陈永德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特字第0005号申请人陈远国,男,生于1975年12月17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申请人陈远毅,男,生于1965年5月6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申请人陈虹君,男,生于1985年1月18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申请人陈永德,男,生于1955年4月7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陈远国、陈远毅、陈虹君与被申请人陈永德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陈远国、陈远毅、陈虹君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撤回对被申请人的起诉。审判员 冯永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秋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