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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6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昆山飞力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与周口市奥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6307号原告昆山飞力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被告周口市奥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黄埔支公司。本院审理的原告昆山飞力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口市奥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黄埔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昆山飞力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飞力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严婧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