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潼法民初字第038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王甫成与薛万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潼法民初字第03853号原告王甫成,男,195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潼南区。委托代理人童世彬,重庆兴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丽,重庆兴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万才,男,197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重庆市潼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甫成与被告薛万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甫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甫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王甫成负担。代理审判员 夏 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巧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