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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执字第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辛文新与朱井元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文新,朱井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执字第545号申请执行人辛文新,男,198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山东省济阳县。被执行人朱井元,男,195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昆山市。申请执行人辛文新与被执行人朱井元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4)商商初字第11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朱井元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辛文新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朱井元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标的额为98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417元,以上共计100417元,未执行100417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4)商商初字第115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兴宝审 判 员  高 营代理审判员  刘立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郭宗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