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9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易丹与杨友、王春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丹,杨友,王春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9256号原告易丹,女,197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徐大庆,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友,男,197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被告王春香,女,197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原告易丹与被告杨友、王春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孙蕾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陈 彤代理审判员 孙 蕾人民陪审员 魏婷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谢茜茜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