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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中民再终字第00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3湖南省圣毅园置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周兴、周猷庚、圣毅园现代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及担保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湖南省圣毅园置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周兴,周猷庚,圣毅园现代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民再终字第00187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湖南省圣毅园置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承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浩。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周兴。委托代理人陈伟博,湖南星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贾晴,湖南星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周猷庚。委托代理人潘定,湖南清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圣毅园现代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猷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定,湖南清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湖南省圣毅园置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周兴、周猷庚、圣毅园现代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及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长沙县人法院于2013年3月6日作出(2012)长县民初字第170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毅园置业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2014)长中民监字第00409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并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有误,且部分事实有待进一步核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12)长县民初字第170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 波代理审判员  黄学里代理审判员  严新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勤勇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