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嫩民初字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于某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嫩民初字570号原告于某某,女,汉族。被告赵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5月7日向原告提供的山东省荣城市俚岛村海洋科技有限公司向被告邮寄了相关的法律文书,但2015年5月13日该公司以“查找不到收件人”为由将文书邮件退回,故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状中提供被告的居住地与实际不符:另经询问,现原告亦无法确定被告的准确地址,致使本院的诉讼文书无法送达。本院认为,原告未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于伟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剩余邮寄费用120.00元均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德海审 判 员 王维忠人民陪审员 潘宝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贺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