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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商初字第3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彭旭金与夏明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旭金,夏明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3179号原告彭旭金。被告夏明伦。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旭金与被告夏明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彭旭金在开庭时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定开庭时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符合法律规定的按撤诉处理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24元,减半收取262元,由原告彭旭金负担。审判员  许新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