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商初字第3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彭旭金与夏明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旭金,夏明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3179号原告彭旭金。被告夏明伦。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旭金与被告夏明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彭旭金在开庭时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定开庭时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符合法律规定的按撤诉处理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24元,减半收取262元,由原告彭旭金负担。审判员 许新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