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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漯民终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杨平与高峰、何丹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峰,杨平,何丹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漯民终字第4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峰,男,汉族,1979年1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芮光辉,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益科技,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平,男,汉族,1976年11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安建业,河南永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丹秋,女,汉族,1987年12月29日出生。上诉人高峰因与被上诉人杨平、何丹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2013)源民三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高峰的委托代理人芮光辉、被上诉人杨平的委托代理人安建业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何丹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2013)源民三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左 昊审判员 王路明审判员 吴增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瑞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