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执字第09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辰中心支行与侯广发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辰中心支行,侯广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执字第0945-1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辰中心支行。被执行人侯广发。本院做出的(2014)辰民初字第177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侯广发所有的号牌号码LY6777汽车一辆。查封期间为二年,自2015年9月11日至2017年9月10日。查封期间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