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执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博乐市龙兴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沙尔旦供热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博乐市龙兴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沙尔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325号申请执行人:博乐市龙兴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江池被执行人:沙尔旦,女,蒙古族,1954年2月7日出生,住址:博乐市北京路博州交警支队家属楼*单元。本院受理执行申请执行人博乐市龙兴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沙尔旦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该案执行标的为8127.5元,未执行标的为8127.5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沙尔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亦书面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博乐市人民法院(2014)博民一初字第12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都克加甫审判员 帕 木审判员 孙 宝 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才龙巴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