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民初字第2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田某甲、田某乙、田某丙与田某丁、田某戊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甲,田某乙,田某丙,田某丁,田某戊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2199号原告:田某甲,男,汉族,1950年12月27日出生,退休职工,住梅河口市。原告:田某乙,男,汉族,1963年9月7日出生,无职业,住辉南县。原告:田某丙,男,汉族,1969年1月25日出生,无职业,住辽宁省鞍山市。被告:田某丁,女,汉族,60岁,退休职工,住梅河口市。被告:田某戊,女,汉族,71岁,退休职工,住河北省燕郊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甲、田某乙、田某丙诉被告田某丁、田某戊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甲、田某乙、田某丙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甲、田某乙、田某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甲、田某乙、田某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6元,由原告田某甲、田某乙、田某丙共同负担。审 判 员 李玉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卢炳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