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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执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王丽杰与新巴尔虎左旗嵯岗诚信采石场、游长征、戴美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杰,新巴尔虎左旗嵯岗诚信采石场,游长征,戴美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216号申请执行人王丽杰,女,1965年2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被执行人新巴尔虎左旗嵯岗诚信采石场,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新左旗。负责人游长征,职务厂长。被执行人游长征,男,196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被执行人戴美权,男,1968年5月18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原告王丽杰诉被告新巴尔虎左旗嵯岗诚信采石场、游长征、戴美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海民初字第91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丽杰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欠款494176元,案件受理费5012元,执行费7388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游长征给付王丽杰494176元,此款于2015年11月30日前全部付清,如逾期不履行,则将新巴尔虎左旗嵯岗诚信采石场及采石场名下的采矿权证一并过户到王丽杰名下以抵偿上述欠款,执行费7388元由王丽杰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9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应在履行期限届满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巴 图审判员 牛 涛审判员 方宝元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崔云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