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一初字第01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王慧慧与葛春阳、金红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慧慧,葛春阳,金红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一初字第01612号原告:王慧慧,女,1986年10月27日生,汉族,盘锦��人,个体户,住盘锦市兴隆台区。委托代理人:张微,辽宁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春阳,男,1950年10月5日生,汉族,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无业,住盘锦市兴隆台区。被告:金红菊,女,住盘锦市双台子区,其它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慧慧诉被告葛春阳、金红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慧慧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慧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4元,减半收取367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明禄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邱 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