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执字第009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永生与被执行人夏爱萍、唐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永生,夏爱萍,唐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0929-1号申请执行人:周永生,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夏爱萍,女,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唐望,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周永生与被执行人夏爱萍、唐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2014)宣民一初字第03919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该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36万元及利息(30万元及6万元分别自2013年10月25日、10月27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千分之十五计算)、律师代理费24400元、案件受理费8038元、执行费7836元,共计52987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夏爱萍在宣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处有住房公积金,本院依法可提取(扣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夏爱萍在宣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人民币52987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龙宝审判员 冯贵祥审判员 刘廷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叶亚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