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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民初字第1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古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郑连、古浪县金桥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郑连,古浪县金桥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1543号原告古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古浪县古浪镇建设路。法定代表人景舜时,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阮文军,该联社大靖信用社主任。被告郑连,女,住甘肃省古浪县。被告古浪县金桥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古浪县古浪镇世纪南路(农牧局办公楼)。法定代表人王英东,系该公司董事长。负责人闫学奎,系该公司副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古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郑连、古浪县金桥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古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古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古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亢永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曾祥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