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开商初字第00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常熟市亚立克聚脂有限公司与江苏神驰针织有限公司、倪建新等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亚立克聚脂有限公司,江苏神驰针织有限公司,倪建新,徐建康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开商初字第00151号原告常熟市亚立克聚脂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台资工业园(东张区)。法定代表人李雪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颖,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神驰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碧溪新区东张支东路。法定代表人倪建新。被告倪建新。被告徐建康。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熟市亚立克聚脂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神驰针织有限公司、倪建新、徐建康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常熟市亚立克聚脂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亚立克聚脂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市亚立克聚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常熟市亚立克聚脂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邓 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俊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