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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民一初字第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2015)辰民一初字第645号朱风娇诉郑三龙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辰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辰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一初字第645号原告朱某某,女,1992年4月27日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辰溪县。被告郑某某,男,1988年1月27日生,汉族,湖南省麻阳县人,农民,现住辰溪县。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某某以已与被告郑某某和好为由,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覃刚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谢 云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