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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民初字第19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义乌好安居超市有限公司与杨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好安居超市有限公司,杨刚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民初字第1933号原告义乌好安居超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伟山。委托代理人季莉春、吴国桢。被告杨刚。原告义乌好安居超市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义乌好安居超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好安居超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俞霞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张艳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