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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民初字第028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李想与李玉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想,李玉龙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初字第02874号原告李想,女,汉族,1994年3月14日生。被告李玉龙,男,汉族,1996年5月2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想诉被告李玉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想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好此事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且无规避法律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慧慧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毛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