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民初字第028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李想与李玉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想,李玉龙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初字第02874号原告李想,女,汉族,1994年3月14日生。被告李玉龙,男,汉族,1996年5月2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想诉被告李玉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想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好此事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且无规避法律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慧慧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毛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