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刑执字第1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张建琦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建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赤刑执字第1526号罪犯张建琦,男,1990年3月28日出生,满族,内蒙古自治区松山区人,高中文化,无前科。现在内蒙古自治区赤峰监狱七监区服刑。被告人张建琦于2012年4月20日因犯介绍卖淫罪被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2年8月8日因涉嫌抢劫罪由松山区看守所移交翁牛特旗公安局。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一日作出(2013)翁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建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前罪犯介绍卖淫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11年9月20日起至2016年11月19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张建琦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建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教育,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平均分92.5分;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4月26日至2015年3月25日累计考核分393.48分,记功六次,被评为二〇一四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罪犯张建琦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罪犯张建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建琦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改为自2011年9月20日起至2015年12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海霞审 判 员 徐景娥代理审判员 段欣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江 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