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执行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刘丽慧与赵庆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行字第421号申请执行人刘丽慧,女,196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被执行人赵庆邦,男,1970年11月28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威宁族回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刘丽慧与被执行人赵庆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龙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龙刑初字6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龙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龙刑初字6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有履行能力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漳明审 判 员 熊雯雯代理审判员 黄俊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潘奕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