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执民字第1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宁波保税区中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宁波市北仑鑫车纺织品制造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保税区中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鑫车纺织品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民字第1653号申请执行人宁波保税区中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宁波市北仑鑫车纺织品制造有限公司。宁波瑞吉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霞浦街道浦堰路31号1幢1号1楼。宁波市北仑区霞浦东方压铸模具厂,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霞浦街道河东工业小区。宁波市北仑宇润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霞浦街道河东村外新屋8号-1。申请执行人宁波保税区中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瑞吉织造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鑫成纺织品制造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宇润机械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区霞浦东方压铸模具厂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甬仑商初字第13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0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宁波瑞吉织造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鑫成纺织品制造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宇润机械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区霞浦东方压铸模具厂现无其他适当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职权先行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经合议庭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甬仑执民字第165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虞文君审 判 员 薛天祥代理审判员 朱奭慈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胡杰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