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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00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杨润梅与李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润梅,李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0553号申请人杨润梅,女,53岁,汉族,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被执行人李君,男,43岁,汉族,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负责人郭有福,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民六初字第0002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43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君32147.22元的财产及逾期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文智审判员  苏 和审判员  呼 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康永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