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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孝民初字第159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甲公司与王某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甲公司,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孝民初字第1593-3号原告甲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孝义市梧桐镇仁坊村。法定代表人乔某,总经理。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甲公司诉被告王某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甲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甲公司以与被告王某就讼争纠纷已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原告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了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甲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20元,共计人民币2170元,由原告甲公司承担。审判长  张忠和审判员  任文婉审判员  郭立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梁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