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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民三初字第6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李梅与王强、刘怀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梅,王强,刘怀祥,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三初字第649号原告李梅。被告王强,昌乐县城关街办北流泉村。被告刘怀祥。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梅诉被告王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告在昌乐县交警大队的鲁V×××××号货车一辆,山东巨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原告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在昌乐县交警大队的鲁V×××××号货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学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郄本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