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郯执字第17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文东宝 执行决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郯执字第1738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郯城县奥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蔡春、汪清、文东宝、郯城县金艺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文东宝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文东宝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