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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珲民一初字第8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郎世刚与崔日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郎世刚,崔日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珲民一初字第813号原告:郎世刚,男,住吉林省珲春市。被告:崔日成,男,住吉林省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郎世刚与被告崔日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晶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