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泉民初字第4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黄方权与王明月、贺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泉民初字第4179号原告黄方权。委托代理人陈璐璐,四川方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兰英,四川方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明月。被告贺刚。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范丹彦,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方权与被告王明月、贺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方权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方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0元,由原告黄方权负担。审判员 周良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