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故刑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薛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故刑初字第129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薛某,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3月24日被故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故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4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衡水市看守所。故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故检公诉刑诉(2015)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故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洪莹、贾文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某及被害人孙某甲、孙某乙、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故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份至案发,被告人薛某以为武官寨镇付官屯村被害人孙某甲办理农村危房改造为借口,诈骗其现金8500元,后又以为武官寨镇孟庄村被害人孙某乙办理低保为借口,诈骗其现金2500元,以为被害人张某的儿子办理××证为借口,诈骗张某现金4000元,以为张某的父母办理低保为借口,诈骗张某现金2000元。以上共计17000元,并将全部赃款挥霍。被告人薛某已退还被害人孙某甲、孙某乙、张某大部分赃款并取得三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薛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书证提取笔录、扣押清单、手机照片、发破案经过、被告人薛某的户籍证明;被害人孙某甲、孙某乙、张某的陈述;证人霍某的证言;被告人薛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故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薛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薛某已退还被害人孙某甲、孙某乙、张某大部分赃款并取得三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薛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3月24日起至2015年9月23日止。罚金已缴纳。)二、作案工具欧奇牌手机、VIVO手机、酷派手机各一部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中国工商银行卡各一张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朱希赞人民陪审员 张 涛人民陪审员 高冠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朱安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