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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执字第15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陆家荣与山东梁山蓝天集团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家荣,山东梁山蓝天集团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梁执字第1592-1号申请执行人:陆家荣。被执行人:山东梁山蓝天集团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经济开发区公明路南。法定代表人:侯庆堂,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2015)梁民初字第270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山东梁山蓝天集团纺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山东梁山蓝天集团纺织有限公司价值11000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倪崇岳审判员  马咏梅审判员  宿艳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牛文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