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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执字第01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段某与阳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军峰,阳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执字第01177号申请执行人:段军峰。被执行人:阳小明。本院执行的段军峰与阳小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23000元,执行中我院对被执行人谭元桃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了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伊民初字第121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并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马云疆代理审判员  熊 鹰代理审判员  刘宏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郭雅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