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青船商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林文甫与陈崇军、丽水华晟建设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文甫,陈崇军,丽水华晟建设有限公司,房震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船商初字第213号原告:林文甫,务工。委托代理人:徐焕崇。被告:陈崇军,经商。被告:丽水华晟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通玲。被告:房震,务工。原告林文甫与被告陈崇军、丽水华晟建设有限公司、房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海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2015年9月11日,原告林文甫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合理处分,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文甫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林文甫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海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周一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