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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中民四终字第047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长沙至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邹建强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邹建强,长沙至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民四终字第047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邹建强。委托代理人李军,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沙至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胜,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邹建强因与被上诉人长沙至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5)雨民初字第020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院委托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6日通知邹建强于2015年7月3日前预交受理费10元。2015年9月11日邹建强以与对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本院核实,邹建强未交纳受理费,且要求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邹建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熊晓震代理审判员  李维潇代理审判员  吴世兵二〇一五年九月一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柏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二、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