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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29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孙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2934号原告:孙某,女,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告:王某,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 判 长  刘 丽人民陪审员  汤敬东人民陪审员  张淑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