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29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孙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2934号原告:孙某,女,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告:王某,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 判 长 刘 丽人民陪审员 汤敬东人民陪审员 张淑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松